银河磁体: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3-29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3-009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3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3 月 8 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戴炎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20,573,18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74.62 %。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专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3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120,573,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3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 120,573,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120,573,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2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87,163,118.86 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13.57%;实现
利润总额 89,836,514.96 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46.8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76,986,495.89 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46.54%。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司《2012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 120,573,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支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报告审计费用
合计36万元;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3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 120,573,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76,986,495.89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7,704,091.78元(按母
公司的净利润10%扣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3,581,172.42元,减去上年已分配
利 润 96,943,908.00 元 后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实 际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05,919,668.53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金余额655,575,512.72元。
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61,573,1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4.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2,707,931.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 120,573,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丽雅 郭曼
3、结论性意见: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