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3-036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100 万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定期存放进行了调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专户银行三方协商,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各专户银行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情况 (一)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2 2010 2193 0960 001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精 度、高洁净度硬盘用粘结钕铁硼磁体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50,787,111.11元(存单账号为: 01022043219309600011)。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 1 (二)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6510 0000 1012 0100 2799 50)中的 115,231,051.54 元募集资金以存单方 式存放,具体情况如下: 存款方式 定期存款账号 金额(元) 存放期 通知存款 6510000010121800028059 21,659,823.22 7 天通知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一年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一年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一年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一年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5,000,000 一年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5,969,739.18 6 个月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6 个月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6 个月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6 个月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10,000,000 6 个月 定期 6510000010121800028059 2,601,489.14 6 个月 (三)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7412 7101 8210 0003 591,)中的 93,430,634.72元募集资金以定期 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定期存款账号 金额(元) 存放期 定期 7412710184000007334 5,000,000.00 一年 定期 7412710184000006410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 741271018400000658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 7412710184000006653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 7412710184000006712 10,000,000.00 一年 2 定期 7412710184000006887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 7412710184000006958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 7412710184000007016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 7412710184000007192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 7412710184000007263 8,430,634.72 6 个月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国金证券、专户银 行三方同意:公司以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 在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金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本补充协议中 的上述存款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 集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在到期时或提前支取资金,需将上述 存款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专项账户,并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本补充协议中所有的存单不得质押、抵押、担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国金证券继续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规定的监管义务。 四、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公司、国金证券、专户银行三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26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