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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14年3月)2014-03-08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14 年 3 月)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
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 根据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
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三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
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
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
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
司)。



                                 第二章   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1、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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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项应收账款余额在 500 万元以上、单项其他应收款余额在 100 万元以上,逾期的单项应收
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余额在 500 万元以上,属于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需单独进行减值
测试。计提方法为取得债务人偿债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无法取得债务人偿债
能力信息(或取得成本过高)难以进行单项测试的,将这些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
干组合,再依据该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3、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
提减值。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1 年以内的提取比例为 5%;
   账龄 1 年-2 年的提取比例为 30%;
   账龄 2 年-3 年的提取比例为 60%;
   账龄 3 年以上的提取比例为 100%。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
    1、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当存在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
    2) 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 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
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 因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
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
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按存货类别计提。如果年末存货有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
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况,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
益。
    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
    库存商品和可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
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 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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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
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期末时,若长期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
 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按单项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3)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
 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
 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2、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2、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3)某项无形资产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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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会计期末,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资产管理部门分析、判断
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测算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说明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
及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欠款单位财务状况好转,欠款清偿;
    2、存货前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应当予以转
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若已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其他不予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详见财政部制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四条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
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5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2%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
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董事长审批;
    3、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4、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实披露。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十六条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确认损失,应当及时核销损失。
    第十七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拟核销资产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
进行账务处理:
   1、 单笔 50 万以下(不含本数)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减值准备核销事
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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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单笔 50 万以上 300 万以下(不含本数)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减值
准备核销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3、 单笔 3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不含本数)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减
值准备核销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4、 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的资产核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和计提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6、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二十条    核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必须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实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企
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
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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