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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01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5-014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
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14:3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 6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戴炎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全体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下
午15:00至3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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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总股本 323,146,36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所持股份股 240,946,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4.5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5 年 3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所持
所持股份股240,946,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4.56%。
   (三)网络投票股东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无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
 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3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没有中小股东表决。

   2、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3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0,946,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公司《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4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79,038,192.99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7.10%;实现
利润总额 84,413,071.53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28.97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72,090,471.94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30.42%。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4 年度,母公司实
现净利润 67,253,533.41 元,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6,725,353.34 元,加上母公司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80,003,911.60 元,减去母公司上年已分配利润 48,471,954.00 后,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92,060,137.67 元。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323,146,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8,471,954.00 元
(含税),不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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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没有中小股东表决。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
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费用不超过40万元;支付华信事务所2014年度报
告审计及专项审计费用合计34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没有中小股东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23,000 万元人
民币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事宜,授权有效期两年。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没有中小股东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 年 3


                                      4
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管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薪酬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94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没有中小股东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丽雅 张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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