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磁体: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04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6-049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 14:3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
路 6 号(门牌 608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戴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管及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
(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9:30-11:30、
13:00-15:00。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11月2日15:00-2016年
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23,146,36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9名,所持或代表股份238,107,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3.684 %。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均为2016年10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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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所持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238,04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3.665%。
(三)网络投票股东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4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9%。
(四)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无中小股东参加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1,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9%。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
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老厂区土地收储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08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99.99%;反对 2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3%;反对 2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04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99.97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
弃权 49,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0.02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威、曹美竹
3、结论性意见: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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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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