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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1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7-016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 14:3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 6
号(门牌 608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戴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管及全体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
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11:30、
13:00-15:00。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4月19日15:00-2017年4月
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23,146,36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7名,所持股份234,15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2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2017年4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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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所持股份
234,15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4602%。
   (三)网络投票股东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四)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
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50.833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49.16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323,146,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2.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80,786,590.00 元(含税),不送转股。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50.833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49.16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50.833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49.16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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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50.833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49.16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50.833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49.16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管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1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7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2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50.833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49.16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美竹、余际
    3、结论性意见: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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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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