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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29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 年 3 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3月修订)




                              2019年3月27日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 年 3 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为多数,并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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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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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人士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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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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