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磁体: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9-020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10:00在公司2号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董
事会于2019年4月18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了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董
事9人,亲自出席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戴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了如下决
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
举,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结果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如下:
提名戴炎先生、唐步云先生、吴志坚先生、张燕女士、何金洲先生、朱魁文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各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
(1)全体参会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戴炎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2)全体参会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唐步云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3)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吴志坚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4)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张燕女士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5)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何金洲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6)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朱魁文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
举,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
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如下:
提名王仁平先生、傅江先生、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
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各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
(1)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王仁平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2)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傅江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3)全体参会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刘志强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对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所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后,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9年5月31日
下午14:30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中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戴炎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198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材料
学本科专业,1991年取得材料工程硕士学位。从1993年至今一直在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长期从事粘结钕铁硼稀土磁体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管理工作,曾获成都市劳动模范、四川省劳动模
范、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历任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从2007年6月起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戴炎先生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1,815,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1%,与其
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
情形。
(2)唐步云先生:195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1975年毕业于四川省商业
学校,1982年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政教系,法学学士,本科学历。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从2007年6月起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唐步云先生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68,683,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5%,其与董事候选人张燕女士(详见张燕女士简历)为夫妻
关系。唐步云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吴志坚先生: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198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
材料学专业,本科学历。从1993年至今一直在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长期从事粘结钕铁
硼稀土磁体的批量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曾获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四川省科技进步一
等奖。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从2007年6月起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志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57,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4)张燕女士:195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1975年毕业于四川省商业学
校,1985年毕业于四川省电大,本科学历。历任四川省食品工业经贸公司经理、成都成华交通物资
公司经理,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
张燕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唐步云为夫妻关系;
张燕女士持有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份,即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813,189股,同
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57,318股,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70,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7%。
张燕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5)何金洲先生: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1988年毕业于华中理工
大学材料学专业,1991年获得四川大学材料学硕士学位。从1993年至今一直在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长期从事粘结钕铁硼稀土磁体的批量生产工艺、设备的研究、开发工作,曾获成都市
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何金洲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11,4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6)朱魁文先生:196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1991年四川大学计算机系
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工程师;已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国际注
册内部审计师证书。1991年7月至1996年5月在成都晚报社工作;1996年6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农
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工作;2000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工作;从
2011年1月起在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朱魁文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仁平先生:197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博士、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会员、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
员,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1997 年-1998 年在四川会计师事务所工作;1999 年-2009
年在四川君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9 年至今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3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1997 年 10 月至今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先后从事上市公司
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上市公司的各种资产重组相关的咨询与财务资料审计、收购兼并的尽职调查、
拟上市公司(IPO)审计及 IPO 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咨询,事务所内部技术支持与质量控制等工作。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借调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做专职会计顾问助理。
2005 年获评为四川财政厅表彰的四川省先进会计工作者,2006 年获评为四川省优秀注册会计
师,2011 年获评中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表彰的行业创先争优优秀个人。2018 年被成都市
委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选拔为第十批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作为注册会计师工作期间,已先后在《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西南金融》、
《财经界》、《中国财经报》和《四川注册会计师》发表文章 21 篇,其中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发
表文章 8 篇。
王仁平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目前担任两家上市公司宗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一家 IPO 申报公司的独立董事。
(2)傅江先生:196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四川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研究
生学历,法学硕士。历任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四
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主任。
傅江先生从事律师执业近三十年,执业经验丰富,先后办理数百件刑、民事诉讼案件,担任数
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企事业单位的规范运作,资产重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设置、转
让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
傅江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现任 3 家上市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硅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 1 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刘志强先生:1981 年 9 月出生,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
经济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安永(Ernst & Young)会计
师事务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等单位任职,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导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刘志强先生主要从事证券/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投资并购、财税等领域的研究和实务工作。
刘志强先生主要兼职有:全国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专家咨询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市辅导专
家顾问;重庆现代开放型经济研究院理事;重庆综合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委员;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客座教授;重庆钢铁集团公司外部监事等。
刘志强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现任 2 家上市公司建车 B(200054)独立董事、泰和健
康(000790)独立董事。
刘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