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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3月修订)2021-03-27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 年 3 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年3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 年 3 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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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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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还应当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
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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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
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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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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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具体投票意向等,上市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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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
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
有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
东控股比例为 30%以上,或选举的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三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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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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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