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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磁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3月修订)2021-03-27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年3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 年 3 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
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
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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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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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时(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7、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
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的;
    2、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
款规定。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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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10、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
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16、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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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
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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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
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
专递形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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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
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
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
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
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
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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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
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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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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