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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30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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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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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
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
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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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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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节 投资者交流互动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公布,并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积极利用深交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
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节   现场参观或沟通、路演及分析师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
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
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
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
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
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
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节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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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股东大会公告后至会议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组
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节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予以积极支
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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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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