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15,749,83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9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 76,411,0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99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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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
份 39,338,8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93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312,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584%。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9 人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均出席本次会议;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
远、张东晓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5,743,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06,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7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
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2%。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现金管理额度及范围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5,743,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06,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78%;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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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15,749,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12,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远、张东晓见证,见证
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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