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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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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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411,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9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338,81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19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15,749,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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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15,749,838 股,同意 115,74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42%;反对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1%;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06,111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6,60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现金管理额度及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15,749,838 股,同意 115,74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42%;反对 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06,111 股,反对 6,70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15,749,838 股,同意 115,749,7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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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12,711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分别取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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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志远
201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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