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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11-0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诺斯贝尔”)共计 90%股份;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
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各自的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也不存在
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