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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二)2018-12-1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总部   电话:(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020) 2805-9088
           传真:(86-10) 8519-1350               传真:(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86-0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0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86-22) 5990-1302               传真: (86-0532) 686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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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86-28) 6739 8001               传真:(00852) 2167-0050                传真:(001-212) 703-8720              传真:(00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二)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
所。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青松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19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 90%股份,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青松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布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
报告书》”)。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46 号),本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向青松股份下发了《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4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再次问询,就《问询函》中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本所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之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而由青松股份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青松股份相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

    针对前述本所律师从青松股份获取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青松股份向本所律师作
出如下保证:青松股份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
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青松股份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2 / 10
青松股份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
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前提、假设和有关词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
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 10
    一、       《重组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交易对方诺斯贝尔(香港)
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诺斯贝尔”)将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12%的
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请补充说明:(1)主要交易对手方香港诺斯贝尔是否筹
划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2)香港诺斯贝尔是否已出具未来一定期间内不通过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变更的承诺;
(3)除《重组报告书》及一次回复函已披露的安排外,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佳汇,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
其关联人柯维新,香港诺斯贝尔与本次其他交易对手方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
中山瑞兰及上述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其
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并说明相关安排是否将对未来公司控
制权稳定产生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主要交易对手方香港诺斯贝尔是否筹划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1.   香港诺斯贝尔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参与认购配套募集资金

       根据香港诺斯贝尔实际控制人林世达出具的《关于不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
函》,林世达本人、林世达本人(包括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及关联方不会以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因此,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香港诺斯贝尔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世达
控制的企业,将不会通过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2.   标的公司剩余 10%股份收购将采用现金方式

       本次交易完成后,香港诺斯贝尔仍持有标的公司 10%股份。根据上市公司与香港诺
斯贝尔等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一),各方同意并确认,香港诺斯贝尔有权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上市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
需),审议以现金的方式收购香港诺斯贝尔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 10%的股份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履行审核、决策、公告、交割等程序。

       因此,上市公司在收购标的公司剩余 10%股份的交易中,香港诺斯贝尔将获取现金
对价,香港诺斯贝尔不会通过出售剩余 10%股份,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3.   香港诺斯贝尔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香港诺斯贝尔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世达(以下合称“承诺人”)已出具《关于不增持
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承诺如下: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增
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安排;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的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增
持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根据香港诺斯贝尔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世达出具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
的 36 个月内,香港诺斯贝尔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世达不会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的股
票。


                                        4 / 10
   (二)     香港诺斯贝尔是否已出具未来一定期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
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变更的承诺。

    香港诺斯贝尔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世达(以下合称“承诺人”)已出具《关于不谋求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承诺人充分认可并尊重杨建新先生作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承诺人、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主体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
因素增加的除外)或者通过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直接或间
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香港诺斯贝尔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世达的书面确认,上述承诺系不可变更的承诺。



   (三)     除《重组报告书》及一次回复函已披露的安排外,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佳汇,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
维龙及其关联人柯维新,香港诺斯贝尔与本次其他交易对手方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
诚通、中山瑞兰及上述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
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并说明相关安排是否将对未来
公司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根据交易对方香港诺斯贝尔、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中山瑞兰的登记材料、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和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其
出具的承诺,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香港诺斯
贝尔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其关联人柯维新,香港诺斯贝尔与本次其他交易
对手方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中山瑞兰及上述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现
实或潜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具体分析如下:

    1.   自然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

    香港诺斯贝尔的实际控制人林世达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上市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柯维龙及其关联人柯维新、中山维雅的实际控制人黄才荣、合富盈泰和协诚通的
实际控制人范展华、中山瑞兰的实际控制人李宪平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

    2.   各方主体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持股关系、股权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
关系,除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
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

    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之间不存在持股
关系、股权控制关系;除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外,各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



                                     5 / 10
    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其关联人柯维新之间不存在持股
关系、股权控制关系;除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外,双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

    除合富盈泰和协诚通同受范展华控制以外,香港诺斯贝尔、中山维雅、合富盈泰、
协诚通、中山瑞兰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股权控制关系,也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
系;除目前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以及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
外,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

    3.   各方主体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长期利益安排

    (1)     香港诺斯贝尔已出具承诺确认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长
期利益安排

    香港诺斯贝尔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不
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
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

    2)       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其关联人柯维新,不存在现
实或潜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
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

    3)       香港诺斯贝尔与交易对方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中山瑞兰及其各自
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
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

    4)       香港诺斯贝尔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行使股东权利时,
除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柯维龙
和柯维新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员具体提名安排
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提名达成一致安排外,将独立进行意思
表示并行使股东权利,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关联方及其他
任何第三方事先达成其他一致行动意见。

    (2)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已出具承诺确认与
香港诺斯贝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长期利益安排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以下合称“承诺人”)已
出具《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承诺人与香港诺斯贝尔
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
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

    (3)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维新已出具承诺确认与香
港诺斯贝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长期利益安排


                                       6 / 10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维新(以下简称“承诺人”)均出
具了《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承诺人与香港诺斯贝尔
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
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

    (4) 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中山瑞兰各方实际控制人确认与香港诺斯贝
尔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长期利益安排

    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中山瑞兰各方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一
致行动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香港诺斯贝尔及其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

    此外,为进一步维持控制权的稳定,中山维雅出具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承诺如下:

   1)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山维雅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
票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
董事人选。

   2)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山维雅不会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至香港诺斯贝尔
及其实际控制人林世达。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
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香港诺斯贝尔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及其关联人柯
维新,香港诺斯贝尔与本次其他交易对手方中山维雅、合富盈泰、协诚通、中山瑞兰及
上述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现实或潜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
的长期利益安排。中山维雅放弃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承诺的安排,
将对上市公司未来控制权的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二、       《重组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佳汇
出具自本次交易事宜通过董事会审议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请补充说明,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1)是否已存在或将筹划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未来一定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相关安排是否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
控制权变更;(2)是否已出具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一定期间内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的承诺,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变更的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已存在或将筹划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一定
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相关安排是否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控制权变更。

    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已出具承诺如下: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对方香港诺斯贝尔持有上


                                       7 / 10
市公司 46,985,595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9.12%;杨建新在上市公司中可支配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合计为 115,004,160 股,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 22.31%,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对方香港诺斯贝尔持有上市公司
46,985,595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8.16%;杨建新在上市公司中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合计为 115,004,160 股,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 19.98%,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       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已出具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一定期间内保持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变更的承诺。

       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以下简称“承诺人”)已出具承诺如下: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
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协议安排等)向林世达、香港诺斯贝尔让渡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

       根据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上述承诺系不可变更的承诺。



   三、       《重组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诺斯贝尔”)2017 年营业收入占同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 190.58%,公司一次回
复函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松节油深加工业务已有项目的规划,且截至回复出具日,上市
公司不存在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现有主营业务剥离出上市体系之外的安排。请公司: 1)
补充说明除已有项目外,上市公司是否正在筹划或拓展松节油深加工新项目,如有,请
披露相关项目名称、涉及技术或产品、项目规模、项目涉及方、项目整体预计时间、项
目进度安排;(2)说明未来一定期间内对松节油深加工业务是否存在或可能筹划置出安
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出具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一定期间内保持
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稳定的承诺,相关安排对保持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稳定”的判定标准,
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变更的承诺;……;请律师就(1)(2)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

   (一)      补充说明除已有项目外,上市公司是否正在筹划或拓展松节油深加工新项目,
如有,请披露相关项目名称、涉及技术或产品、项目规模、项目涉及方、项目整体预计
时间、项目进度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除已披露的下述
正在开展的年产 1.5 万吨香料产品新建项目和年产 5,000 吨合成樟脑扩建项目外,不存
在正在筹划或拓展的其他松节油深加工新项目。
   1. 年产 1.5 万吨香料产品新建项目

    年产 1.5 万吨香料产品项目现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龙晟香精香料有限公
司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新建厂房面积 25,827 平方米、新建一条年产 15,000 吨的香
料生产线。项目达产后,龙涎酮产能达到 5,000 吨/年、乙酸苄酯产能达到 10,000 吨/

                                       8 / 10
年。

       (1)   年产 5,000 吨龙延酮项目

       龙涎酮的主要原料为月桂烯,月桂烯可利用松节油所含的β -蒎烯进行热裂解开环
制取。上市公司目前已有数条松节油β -蒎烯制取月桂烯的生产线,除部分作为产品外
售外,剩余的可满足本项目合成 5000t/a 的龙涎酮所需,因此本项目系上市公司往下游
延伸产业链的体现。

       该项目于 2014 年启动,已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并进行试生产。目前已
启动项目生产验收申请工作,预计 2018 年年底或 2019 年上半年正式投产。

       (2)   年产 10,000 吨乙酸苄酯项目

       乙酸苄酯是一种食用香料,主要用以配制茉莉、桃子、杏子、树莓、草莓、苹果、
葡萄、香蕉、樱桃、菠萝、木瓜、奶油、梨等香精。乙酸苄酯对花香和幻想型香精具有
提香作用,广泛而大量地用于日化香精和食品香精中,是目前合成香料工业产量最大的
品种之一。在 400 种著名的加香产品中,如香水、化妆品香精、香皂香精,其用量排名
均在前 5 名之内,是日化香精中使用量最多的酯类香料。

       上市公司现有的产品无水醋酸钠是合成乙酸苄酯的主要原料,主要原料的自给自足
体现了项目的原料成本优势,该项目系上市公司往下游延伸产业链的体现。

       该项目于 2014 年启动,已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并进行试生产。目前已
启动项目生产验收申请工作,预计 2018 年年底或 2019 年上半年正式投产。
    2. 年产 5,000 吨合成樟脑扩建项目

       年产 5,000 吨合成樟脑扩建项目现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
司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新建厂房面积 8,967 平方米、新建一条年产 5,000 吨的樟脑
生产线。项目达产后,樟脑的产能由 10,000 吨/年扩大至 15,000 吨/年。

       该项目于 2013 年启动,目前已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工程,预计在 2019 年上
半年进行试生产。

       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正在开展的松节油深加工有关研
发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目标
                                         研究高效节能的丁酮脱水方式,以提高产能降
   1      丁酮脱水研究
                                         低成本
   2      长叶烯蒸馏工艺研究             开发下游新产品,提高副产品附加值
          龙涎酮 MP 合成工艺催化剂研     研究开发新 MP 合成催化剂,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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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                             提高产能
          龙涎酮 DA 合成工艺催化剂考     研究开发新 DA 合成催化剂,减少三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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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研究                         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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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涎酮 QS 酮合成工艺催化剂   研究开发新 QS 合成催化剂,减少三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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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查研究                     产能,降低生产成本
                                     改善乙酸苄酯香气,同时回收有效组份,降低
   6    乙酸苄酯合成工艺改进研究
                                     生产成本
        粗龙脑合成工艺三废处理研     解决粗龙脑生产过程三废问题,减少环保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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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                           力,提高催化剂的利用率

    上述开展的研发项目有助于公司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在松节油深加工业
务领域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进而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发展。

   (二)      说明未来一定期间内对松节油深加工业务是否存在或可能筹划置出安排,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出具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一定期间内保持松节
油深加工业务稳定的承诺,相关安排对保持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稳定”的判定标准,相
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变更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或可能筹
划对松节油深加工业务进行置出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存在置出松节油
深加工业务的计划;本次交易完成 12 个月后,根据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
如需对上市公司现有松节油深加工业务做出调整的,将按规定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广佳汇出具的《关于福建青松
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业务发展安排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或可能筹划对松节油深加工业务进行置出
的安排。承诺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会提出将上市公司现有松节油深
加工业务相关资产置出上市公司体系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完成 12 个月后,根据上市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如需对上市公司现有松节油深加工业务做出调整的,将
按规定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且不可变更,除非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
的要求进行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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