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 日 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4,501,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0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519,06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4.751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70,020,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55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64,3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202%;反对 1,144,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733%;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4,742 股,反对 1,144,760 股,弃权 11,000 股。 (二)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1 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75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4440%;弃权 421,66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2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754,900 股,弃权 421,660 股。 2. 2.02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757,295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2573%;反对 1,251,7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7363%;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07,711 股,反对 1,251,791 股,弃权 11,000 股。 3. 2.03 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4. 2.04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5. 2.05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6. 2.06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7. 2.07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8. 2.08 锁定期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8085 股,弃权 11,000 股。 9. 2.09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10. 2.10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11. 2.1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12. 2.12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13. 2.13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14. 2.14 锁定期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 2.15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64,3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202%;反对 1,144,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733%;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4,742 股,反对 1,144,760 股,弃权 11,000 股。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64,3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202%;反对 1,144,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733%;弃权 11,000 股,占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4,742 股,反对 1,144,7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64,3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202%;反对 1,144,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733%;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4,742 股,反对 1,144,7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64,3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202%;反对 1,144,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733%;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4,742 股,反对 1,144,7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议案》;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十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0,020,086 股,同意 168,843,5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3080%;反对 1,165,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55%;弃权 11,0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93,942 股,反对 1,165,560 股,弃权 11,000 股。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分别取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志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吴 双 2019 年 1 月 3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