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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2-28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2〕98 号《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
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展华先生、董事会秘书骆棋辉
先生、副总经理柯诗静女士收到福建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
97 号《关于对范展华、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 年 9 月 13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松化工)与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海锦)签署了《合
作购房协议》,约定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订购位于“建阳西区生态城建平大道南
侧、编号为西区生态城 B15-06 的地块”的商品房,购房款为 3,972 万元。2021
年 10 月 25 日及 11 月 2 日,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支付购房款合计 3,972 万元,
购房款全部付清。
    你公司副总经理柯诗静为南平海锦股东(持有南平海锦 12%股权),你公司
原董事柯静(任职期间 2016 年 7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2 日)为南平海锦股东柯诗
祺(持有南平海锦 25%股权)的胞姐。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南平海锦为
关联方,确认青松化工与南平海锦发生的购房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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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关联交易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责令你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与南平海锦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及付款时
间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倾斜问题。
    范展华作为青松股份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骆棋辉作为青松股份董事会秘
书,柯诗静作为青松股份副总经理,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
有相应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范展华、
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展华先生、董事
会秘书骆棋辉先生、副总经理柯诗静女士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
管谈话。同时,公司将按照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要求对公司与南平海锦的关联交
易的定价及付款时间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倾斜等问题进行公开说
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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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
定》(〔2022〕98 号);
    2、《关于对范展华、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97
号)。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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