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15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1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已
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2016 年 11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5 时在杭州西湖区文二西路 683 号西溪创意产业园华策
影视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 33 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79,794,7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7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
15 位股东),所持股份 839,214,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0477%;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所持股份 40,580,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23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
的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 30 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58,244,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47%。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9,787,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1%;反对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8,237,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7,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同意,正式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鲁晓红、杨北样
3. 结论性意见: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