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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策影视: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6-12-16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12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本公告中称“浙江证监局”)作出的《关
于对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37 号)(以
下称“37 号决定”)和《关于对程圣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38
号)(以下称“38 号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37 号决定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5 年 12 月 7 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潘刑
初字第 00251 号刑事判决,认定你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你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
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公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存在刑事诉讼。你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刑事案件情况,后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发布《情况说明公告》
进行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控、信息披露管理等相
关制度落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38 号决定
“程圣德:
    经查,2015 年 12 月 7 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潘刑
初字第 00251 号刑事判决,认定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作为
时任分管董事,你(程圣德,身份证号:330106195310******)对公司上述刑事
诉讼事项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未主动调查、获取相关资
料,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将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深
刻检讨、核查和分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
的理解和执行,强化勤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加强对内部
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此次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进一步提高公
司决策层、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认识,促进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
积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予以落实,不断规范公司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股
东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