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策 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有利于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 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程惠芳、王川、沈梦晖 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