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05-17
公司简称:华策影视 证券代码:30013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 6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 7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8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五)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 12
(六)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 12
(七)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8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六)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1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其他 .............................................................................................................. 22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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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华策影视、上市公司、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 股票期权、期权:华策影视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6.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7. 有效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
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8.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9.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
票的行为。
10.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1.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2. 行权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3.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14. 授予价格:华策影视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5.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16.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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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7. 解除限售条件: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8.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1. 《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4. 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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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策影视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华策影视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策影视的任
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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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
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
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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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
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38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
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144.53 100% 0.655%
(业务)骨干(共计 181 人)
合计 1,144.53 100% 0.65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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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金骞 董事 200 7.004% 0.115%
王玲莉 财务总监 82 2.872% 0.047%
高远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78 2.732% 0.04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2,015.47 70.583% 1.154%
技术(业务)骨干(共计 221 人)
预留 480 16.810% 0.275%
合计 2,855.47 100% 1.6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662.55万股的
2.290%。其中,首次授予3,520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662.55
万股的2.01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8%;预留480万份,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74,662.55万股的0.27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44.53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662.55万股的0.655%。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
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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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55.47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662.55万股的1.635%。其中,首次授予2,375.47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174,662.55万股的1.36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190%;预留48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662.55万股的0.275%,预留部分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81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
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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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有效期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第一个行权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二个行权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三个行权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
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10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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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0.07 元。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本计划草案公告(2017 年 5 月 16 日,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72 元;
② 本计划草案公告(2017 年 5 月 16 日,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07 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限制性股票价格为每股5.0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0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 本计划草案公告(2017 年 5 月 16 日,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72 元的 50%,为每股 4.86 元;
② 本计划草案公告(2017 年 5 月 16 日,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
12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0.07 元的 50%,为每股 5.04
元。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同
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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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
行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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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权益的
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2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7.8 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 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权益的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7.8 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 亿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股票期权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
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
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
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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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七)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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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华策影视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华策影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
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
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个
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华策影视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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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
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或解除
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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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本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持股 5%以上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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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华策影视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
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策影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每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行权期(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
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
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华策影视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
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华策影视以 2017 年 5 月 16 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总成本约为
7,963.78 万元。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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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华策影视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
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
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
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
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华策影视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绝对值和营业收入绝对值,
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未来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方面的预期目标,体现公司经营状
况、市场占有能力和市场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
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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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华策影视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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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
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华策影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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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茜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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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茜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