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公告2017-07-27
证 券 代 码 : 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 告 编 号 :2017-06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安世纪律师”)出具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正咨询”)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
间为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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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
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
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746,625,5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相关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07 元/股调整为 10.04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由 5.04 元/股调整为 5.01 元/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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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
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
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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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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