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程惠芳)2018-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7 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本人 2017 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 年度,届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本人均积极参加,按时出席,未有
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经审慎
独立地研究、判断,本人对 2017 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
它重大事项均合法有效地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修改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和会计估计事项、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16 年度公
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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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参与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事项、《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6 月 23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提前
终止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事项、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调整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事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事项、《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9 月 25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事项、全资子公司向小红唇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事项、拟发行中期票据事项、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全资
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7 年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
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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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况。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17 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2017 年度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战略决策委员
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严格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
各委员会会议,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实地办公 12 天,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并过电
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密切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
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17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
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其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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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7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理解和支持下,站在独立的角度,勤勉尽责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解,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
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以及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起到了应尽
的责任,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8 年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为公司发展提供
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程惠芳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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