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
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没有发生与 (证监发
[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制度》的要求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四、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
公允地反映 2017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坏账核销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六、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尚处于成长期,且主营业务资金需求量较大,本次审议
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上述利润分
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
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各项目有序推进,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
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
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
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8 亿元(含)
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九、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
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
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程惠芳、王川、沈梦晖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