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4-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8 年 4 月 23 日
保荐机构编号: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于冬梅、王国文
联系电话: 021-35082925、021-3508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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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33
注册资本 174,662.55 万元
注册地址 杭州文二西路 683 号西溪创意产业园 C-C 座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文二西路 683 号西溪创意产业园 C-C 座
主营业务 影视剧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
法定代表人 傅梅城
联系人 高远
联系电话 0571-87553075
持续督导期间 2015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代表人 于冬梅、王国文
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7 年 4 月 25 日;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8 年 4 月 2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
露制度
本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持续关注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建设,发行人聘请
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程参与内部控制评价。本保荐机构通过
每年 2 次的现场核查,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交流以了解发行人
内控运行情况;查看公司内控制度并提出修改意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记录;查
阅公司重大合同等方式督促发行人进一步按照新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并就公
司出具的内控自查报告进行审阅。
本保荐机构持续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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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其有
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2、持续关注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情况,及时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本保荐机构通过与管理层的交流、调阅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方式对上
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了持续跟踪,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同时重点关注了上市公司是否发生
对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要求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在发行人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报送前及时提交本保荐机构审阅。若发生发行人未及时提交本保荐机构审
阅,本保荐机构也会在公告披露后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
阅,并在公告披露后持续关注媒体及网络对发行人的报道。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
在问题的,本保荐机构会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此外,若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
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本保荐机构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与发行人相关
公告同时披露。
3、审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本保荐机构列席了发行人历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对于年报及半年报均前往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最大可能保证年报及半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保荐机构
要求公司在历次董事会召开前提供会议资料以便进行事先审阅,并在董事会召开
后就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阅。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持续关注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并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4、持续监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资金进行了持续监管,按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监管。每次现场检查都会去银行打印募
集资金对账单。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使用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每年度末,本保荐机构都
会对发行人本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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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注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的分红制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6、进行中期和年度现场核查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每年度两次(年度及中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参观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查阅募投项目的在建工程明细
账、查阅公司提供的三会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重要的财务资料、与部分董监高进行
交流等。本保荐机构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在披
露跟踪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关于公司涉及商业贿赂问题
2016 年 6 月 28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
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 10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6 年 6 月 29 日,
浙江证监局下发《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6]68 号)(以下简称
“关注函”)。
上述函件均对华策影视涉及单位贿赂事宜进行问询。
作为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问题向交易所和证监
局进行了回复。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发行人能及时将重大事项通报本保荐机构,事先或事后将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提交本保荐机构进行审阅,并参考本保荐机构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修订或补
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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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和其他核查,能按照要求提供
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高管能配合本保荐机构
实施核查,多次接受访谈并陪同现场检查。
3、发行人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前能及时将相关会议资料提交本保荐机构审
阅,并征询本保荐机构意见,同时对保荐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予以支持。
4、发行人董监高能积极参加本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均能积极
配合本机构进行保荐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均进行了审阅,认为信
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华策影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华策影
视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策影视的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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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冬梅 王国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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