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683 号西溪创意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梅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 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 31 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924,205,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23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8 名(代表 15 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0,896,2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6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63,309,6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77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 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 29 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522,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20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522,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910,524,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196%;反对 13,681,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80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91,841,1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345%;反对 13,681,55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5%;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910,524,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196%;反对 13,681,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80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 91,841,1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345%;反对 13,681,55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5%;弃权 0 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祺、阮曼曼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