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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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六月
华策影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策影
视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斌星(以下称为“增持人”)增持公司
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华策影视及增持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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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就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增持的合法性、本次增持的信息
披露情况以及本次增持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之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
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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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傅斌星,其基本情况如下:
傅斌星,女,1984 年 6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840602****,现任
公司副总裁。
2、根据华策影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策影视实际控制人为傅
梅城、赵依芳,增持人系傅梅城和赵依芳之女。
3、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华策影视提供的其截至2018年6月11日(即增持人首次增持前一个交
易日)的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持股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
人未持有华策影视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梅城、赵依芳持有华策影视
466,171,187股股份,占华策影视总股本的26.34%;傅梅城控制的杭州大策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策投资”)持有华策影视352,512,000股股份,占华策
影视总股本的19.92%。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傅梅城、赵依芳、大策投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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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华策影视818,683,187股股份,占华策影视总股本的46.26%。
2、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华策影视于2018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
管拟增持股份的公告》,傅斌星拟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的方式
受让“汇添富-华策影视-成长共享29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华策影视全部
股份,即27,732,309股,占华策影视总股本的1.57%。
3、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华策影视提供的相关资料,增持人已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受让汇添富-华策影视-成长共享 29 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华策影视全
部股份。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序号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股) (元/股)
1 2018 年 6 月 12 日 27,732,309 10.20 大宗交易
截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累计增持华策影
视 27,732,309 股股份,占华策影视总股本的 1.57%。
4、增持人目前持股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持有华策影视27,732,309股股份,占华
策影视总股本的1.57%;增持人、傅梅城、赵依芳、大策投资合计持有华策影
视846,415,496股股份,占华策影视总股本47.8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华策影视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
高管拟增持股份的公告》,并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向巨潮资讯网上传《关于实际
控制人子女、高管增持完成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出售完毕及终止的公告》,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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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的目的、增持计划、增持情况、增持
人承诺、增持结果等事项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及华策影视就本次增持事项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父母即华策影视实际控制人傅梅城、
赵依芳,以及大策投资合计持有华策影视 818,683,187 股股份,占华策影视总股
本的 46.26%;增持人本次增持华策影视 27,732,309 股股份,占华策影视总股本
的 1.57%。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
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
约申请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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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徐 峰
刘 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