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策影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04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3,277,521 元。                      1,755,673,70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3,277,52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5,673,701
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年内转让或注销。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
其他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使。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
                                       (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议召开五日前。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董事会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临时会议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及通知
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时限的限制,可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
                                       话、现场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
                                       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