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南》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在董事会权 限内,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独立董事:沈梦晖、程惠芳、倪宣明 201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