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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策影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7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1-034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 号华策中心 A 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梅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 25 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786,990,0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397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25,512,1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1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61,477,8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9%。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
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名(代表 23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1,478,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775,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28%;反对21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263,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4%;反对214,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05,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66%;反对18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293,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2%;反对184,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775,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28%;反对21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263,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4%;反对214,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6,431,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584%;反对10,558,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9,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61%;反对10,55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39%;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83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4%;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153,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777,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29%;反对212,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1,265,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6%;反对212,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爽、王锦秀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