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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
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五条   上文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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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
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之前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2
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如存在拟依据
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情形的,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
载明的内容,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有需要可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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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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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九)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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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三)、(四)、(五)、(十)、(十二)、(十八)以及(二十
一)项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长决
定。

   第二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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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7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8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
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交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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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并予以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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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
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
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1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员工及外部单位人员;
       (四)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
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
和经办人;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
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八)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

                                     12
据内部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
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


                                   13
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根据深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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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
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
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
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经理,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经理,本
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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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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