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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3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或更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

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监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

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

提出辞职的监事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

职。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

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

    (四)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五)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具体人员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

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视情况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也可在充分说明相关事项的前提下,以非书面方式通过向监事会主席提

出提议。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等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

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

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

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

签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

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

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

档。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因

故未出席会议。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

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

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

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实施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

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

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

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

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传签

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

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

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

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

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

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如有);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

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

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