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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
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
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
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其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