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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6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2-053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通知情况:
   1、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6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
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2号楼8
楼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
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 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彬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15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4,03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7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9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1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鹏、王伟建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