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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3-02-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二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宝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东祁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祁工业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祁”)的委托,担任江苏东祁协议受让江苏宝利
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或“上市公司”)若干股份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宝利国际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
《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5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关注函》中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查验,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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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
评价;

    (二)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祁、上市公司及其
他相关主体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
件,听取了江苏东祁、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已对本次交易各方以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
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
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
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本专项核查意见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
查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
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江苏东祁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律师假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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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假设如下:

    本次交易各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
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交易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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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 问 询 函 》 问 题 1. 周 德 洪 同 意 放 弃 其 持 有 的 剩 余 未 转 让 的 宝 利 国 际

211,830,696 股(占宝利国际总股本的 22.99%)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利。请你

公司:

   (1)说明周德洪表决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周德洪后续是

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如是,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

制权稳定,并请补充披露后续具体转让安排并充分提示控制权相关风险。

   (2)说明在交易各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

性,是否存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具体的安排,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

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查并逐项说明周德洪、

周秀凤与江苏东祁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如否,

请提供充分、客观证明材料。

    请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周德洪表决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周德洪后续是

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如是,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

制权稳定,并请补充披露后续具体转让安排并充分提示控制权相关风险

   (一)周德洪表决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后可以转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周德洪作为宝利国际的曾任董事,其所持有的

宝利国际股份受到减持限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周德洪放弃表决权部分对应的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

自周德洪原定任期届满 6 个月即 2023 年 5 月 12 日之后,其持有的表决权放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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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对应的股份解除限售,可以转让。

    但根据周德洪、周秀凤与江苏东祁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甲方为江苏

东祁,乙方 1 为周德洪):

   “2.2.1 第二次股份转让数量。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且乙方 1

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后(乙方 1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日

后满六个月,以下简称“待售股份解禁”)的一年内(以下简称“第二次股份

转让时间”),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 1 与其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乙

方 1 需全力配合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16,222,56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61%,以下简称“待售股份”)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转让给

甲方。

    4.1 乙方 1 应在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且甲方协助乙方 1 解除因对上市公

司担保而质押的股份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待售股份全部质押给甲方,作为本

协议项下待售股份转让的履约保证。

    若在第二次股份转让时间内双方未完成待售股份的过户,则乙方 1 质押给

甲方的股份应立即解除质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周德洪持有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其持有的表决权放

弃部分对应的股份可以转让,但在第二次股份转让时间内,在扣除《投资框架

协议》中约定的应质押给江苏东祁的部分后,周德洪可以转让给除江苏东祁之

外的第三方的股份比例为 10.38%。

   (二)周德洪后续是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如是,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

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并请补充披露后续具体转让安排并充分提

示控制权相关风险

    1.周德洪后续是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

    根据周德洪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后续股份转让计划的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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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该说明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投资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待售股份的

转让计划之外,没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

       2.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一、周德洪后续转让相关股份是有条件的恢复表决权

    根据江苏东祁与周德洪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第四条约定:在表决权

放弃期限内:……(2)如周德洪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

弃权股份且该等减持将影响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则江苏东祁有权要求周

德洪确保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接受与本协议内容相

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根据《投资框架协议》第三条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安排:……如待售股份过

户给江苏东祁,则待售股份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江苏拥有该待售股

份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即待售股份过户给江苏东祁时,表决权会恢复。

       第二、周德洪已在《投资框架协议》中作出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且江苏

东祁享有对周德洪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投资框架协议》(甲方为江苏东祁,乙方为周德洪、周秀凤)的约

定:

   “第六条 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乙方同意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安排使得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并协助甲方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甲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不单独、

共同或协助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八条 限售与优先购买权

    在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乙方如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第

三方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购买该部

分处置股份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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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江苏东祁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股份变动做出应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但该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周德洪持有的公司

股份主要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股份,周德洪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对相关股份进行减持,需遵守前述减持规定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因

此,江苏东祁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股份变动做出应对,对其控制地位影响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安排,即使周德洪后续转让股份,相关股

份恢复表决权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影响较小。

   (三)充分提示控制权相关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江苏东祁已在《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部分提示了控制

权相关风险:“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转让方已经就维护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

定做出了明确的相关安排,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交易双方违约、除转让方之外

的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再次变化的情

况发生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



    二、说明在交易各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

性,是否存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具体的安排,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

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一)说明在交易各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

能性,是否存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具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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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安排已明确从而能够避免争议分歧,双方取消放弃表决权安排的

可能性较小

    根据江苏东祁与周德洪等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双方对于江苏东祁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表决权放弃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

明确,双方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较小。

    2.《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表决权放弃协议》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促使协议生

效后双方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

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

行费等)。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任何

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二)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

    根据江苏东祁与周德洪、周秀凤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第一次股

份转让过户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除非江苏东祁书面豁免或受限于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周德洪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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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共同努力

实现如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江苏东祁向

上市公司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推荐 3 名独立董事人选。

    通过上述公司治理的安排,能够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东祁对上市公

司的治理实施重大影响,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江苏东祁能够从股

东大会、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接管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

   (三)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江苏东祁已在《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部分提示了控制

权相关风险,详见本题一、(三)回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安排已明确从而能够避免争议分歧,

交易双方取消放弃表决权安排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公司控

制权变更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东祁已在《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提示相关风险。



    三、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查并逐项说明周德洪、

周秀凤与江苏东祁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如否,

请提供充分、客观证明材料。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

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

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江苏东祁出具的《关于与周德洪、周秀凤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函》,周德洪、周秀凤出具的《关于与江苏东祁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函》,周德洪、周秀凤与江苏东祁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即不存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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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

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情形,并且未来亦无

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

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

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经逐条对比,江苏东祁与周德洪、周秀凤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序号                                                     核查结论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周德洪、周秀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江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苏东祁的股权。投资者之间没有股权
                                              控制关系
                                              江苏东祁的实际控制人为邓杰,周德
                                              洪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秀凤未直接或间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接持有江苏东祁的股权。投资者不受
                                              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周德洪、周秀凤未在江苏东祁及其股
  3      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
                                              东中担任任何职务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   周德洪、周秀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江
  4
         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苏东祁的股权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   周德洪、周秀凤不存在为江苏东祁取
  5
         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周德洪、周秀凤与江苏东祁及其股东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6                                           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
         他经济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   周德洪、周秀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江
  7
         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苏东祁的股权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周德洪、周秀凤未在江苏东祁及其股
  8
         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东中担任任何职务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
         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周德洪、周秀凤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江
         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
  9                                           苏东祁的股权,周德洪、周秀凤未在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江苏东祁及其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
  10     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   不适用
         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
         有本公司股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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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序号                                                      核查结论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11      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   不适用
          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周德洪、周秀凤与江苏东祁不存在其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他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周德洪、周秀凤与江苏东祁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

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



   《问询函》问题 3.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双方应共同努力实现如下: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受让方向上市公司提名 4 名非

独立董事人选,推荐 3 名独立董事人选。请你公司:(1)说明上述董事会席位

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提名权的情形。(2)结

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

常决策机制、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

风险等,说明后续认定江苏东祁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控制权是否具备

长期稳定性。

       请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上述董事会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其他

股东提名权的情形

   《投资框架协议》相关条款如下: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

内,除非江苏东祁书面豁免或受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周

德洪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共同努力实现如下: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江苏东祁向上市公司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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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提名 3 名独立董事人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系江苏东祁、周德洪、周秀凤之间基于

《投资框架协议》所达成的合意及约定,基于合同相对性,仅对江苏东祁、周

德洪、周秀凤有效,相关约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

在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其他股东仍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提名权并享有其他权益。如江苏东祁、周德洪、周

秀凤要履行相关条款,应当以公司股东名义行使相应权利,且行使权利时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

单个股东可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无明确限制,江苏东祁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

人选、提名 3 名独立董事人选具有合规性。



    二、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

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

者存在违约风险等,说明后续认定江苏东祁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控制

权是否具备长期稳定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

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

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

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在《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后,江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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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控制权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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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权占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权占总
  号
                            (股)         (%)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        (%)         数量(股)    股本比例(%)
  1      江苏东祁                    0          0             0                  0   114,177,432         12.39   114,177,432            12.39
  2      周德洪            282,440,928      30.65   282,440,928              30.65   211,830,696         22.99             0                0
  3      周秀凤             43,567,200       4.73    43,567,200               4.73             0             0             0                0
  3      欧阳建文            8,301,780       0.90     8,301,780               0.90     8,301,780          0.90     8,301,780             0.90
  4      彭凯                8,029,900       0.87     8,029,900               0.87     8,029,900          0.87     8,029,900             0.87
  5      赵芳华              4,277,000       0.46     4,277,000               0.46     4,277,000          0.46     4,277,000             0.46
  6      张秀                3,380,000       0.37     3,380,000               0.37     3,380,000          0.37     3,380,000             0.37
  7      傅德民              3,007,700       0.33     3,007,700               0.33     3,007,700          0.33     3,007,700             0.33
  8      王潮彬              3,000,200       0.33     3,000,200               0.33     3,000,200          0.33     3,000,200             0.33
  9      李恩女              2,797,800       0.30     2,797,800               0.30     2,797,800          0.30     2,797,800             0.30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
  10     中证全指建筑材      2,685,400       0.29     2,685,400               0.29     2,685,400          0.29     2,685,400             0.29
         料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61,487,908      39.23   149,657,212              16.24   361,487,908         39.23   149,657,212            16.24

注:除江苏东祁、周德洪、周秀凤外,其他前十大股东暂时按照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持股情况披露。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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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控制权:……(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

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在公司其他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江苏东祁持有表决权比例

为 12.39%,周德洪已放弃全部表决权,公司无其他持有表决权比例超过 1%的

股东。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股权分布较为分散,与江苏东祁存

在明显的差距。

    此外,根据《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

记且周德洪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后(周德洪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届满日后满六个月)的一年内,江苏东祁有权利要求周德洪与其签署《第

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周德洪需全力配合江苏东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 116,222,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61%)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转

让给江苏东祁。届时,在待售股份转让后,江苏东祁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

将达到 25%,会进一步巩固江苏东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江苏东祁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宝利国际的股东大会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及《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二)董事提名权及董事选举机制,公司日常决策机制及对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宝利国际《公司章程》中对董事提名权、董事选举机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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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日常决策机制的规则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第四十六条     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
                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第一百一十条
                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十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七)听取关于董
                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八)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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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江苏东祁持股比例超过 10%,可随时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并可单独提出推举董事议案;同时,江苏东祁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远高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能够对董事提名及

选举施加重大影响,若实施董事会改组,预计将对改组后的董事会形成控制,

并可通过改组后的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江苏东祁能

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

重大影响。

    同时,根据周德洪与江苏东祁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德洪放弃弃

权股份所对应的非财产性权利,包括:(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权利。(2)股东大会提案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3)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利。因此,表决权放弃后,周德洪将无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任免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周德洪放弃表决权后,江苏东祁能够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情形。

   (三)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

险等,说明后续认定江苏东祁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控制权是否具备长

期稳定性

    根据江苏东祁与周德洪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德洪放弃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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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未转让的宝利国际 211,830,696 股(占宝利国际总股本的 22.99%,以下简称

“弃权股份”)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利。弃权期限自《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第

一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江苏东祁名下之日后至周德洪将待售股份过户给江

苏东祁名下之日。如《投资框架协议》内规定的周德洪与江苏东祁完成《投资

框架协议》约定的待售股份的过户,则周德洪剩余未转让弃权股份的弃权期限

自动延长为自《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待售股份过户登记至江苏东祁名下之日

起 60 个月。 双方同意,如待售股份过户给江苏东祁,则待售股份部分所对应的

表决权自动恢复,江苏东祁拥有该待售股份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

    上述表决权放弃系由交易各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作出,而非仅单方作出放

弃的承诺,有更明确的对方来监督原控股股东周德洪是否履行义务,因此除不

可抗力、江苏东祁单方根本违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之外,其变更、终止或解除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周德

洪不可单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从而变更或撤销表决权放弃安排。

    上述协议约定了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

议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

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因此若周德洪单方面变更

或撤销表决权放弃安排,系为《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的根本违约,需要承担

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周德洪与江苏东祁签署了协议形式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及《投资框架协议》,上述相关协议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在

本次交易完成且交易相关方正常履行和遵守上述协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处于稳定的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定江苏东祁取得控制权的依据充分,在相关方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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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权放弃协议》《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前提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具

备长期稳定性。



                          ——以下无正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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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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