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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8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
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
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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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延长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授权相
关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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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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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坚                        邓磊                     彭建华




                                                    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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