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对象姚萍萍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其已不具备被激励的条件,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 9.6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解锁资格均已达到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公司为 111 名激励对象办理
1,111,428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11 名激励对象办理 1,111,428 股限制性股票
解锁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