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1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向公司提供无息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
领取了薪酬(未领取董事、监事薪酬),前述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进行了信
息披露,未发生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未发生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
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截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公司决议对外担保总额为 40,0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62%(全部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其中: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为 9,000 万元,未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为
31,0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初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在使用、存放过程中严格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