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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生物: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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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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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年10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

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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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邯郸市曲

周县城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登记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2018年

10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

人,代表股份200,571,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9.0417%。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

136,849,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38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63,721,9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3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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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00,52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80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90,432,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51%;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0,093,632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12,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4.121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10,093,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80%。

    1.3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90,432,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51%;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0,093,632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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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12,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4.121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10,093,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80%。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90,432,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51%;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0,093,632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12,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4.121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10,093,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80%。

    1.5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90,426,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20%;

反对5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10,093,632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06,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4.1118%;反对5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弃权10,093,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80%。

    1.6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90,432,6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51%;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0,093,632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12,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4.121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10,093,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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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2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80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3.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2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80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4. 《关于变更营业范围、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2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80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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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2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80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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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   芳



                                             经办律师:

                                                          胡冬阳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