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独立意见2019-04-05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
慎讨论,就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已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制定了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关联方回避制度。自设立以来,
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上述制度的规定,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
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
瞒。
二、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自公司设立至今,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
竞争情形。公司主要股东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始终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