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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生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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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
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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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20 在河北省邯郸
市曲周县城晨光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6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83,910,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5.9294%(注:公司
总股份数为 513,706,967 股,减去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股数 1,839,433 股,即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为 511,867,534 股)。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142,154,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1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1,756,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77%。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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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关于<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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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关于向融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余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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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修改章程并办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表决通过。

    9.《关于<2019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关于<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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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关于<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890,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8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之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 选举卢庆国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3,889,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79,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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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选举李月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3,889,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79,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

    13.3 选举周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3,889,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79,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之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 选举刘张林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3,889,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79,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

    14.2 选举为周放生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3,889,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79,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

    14.3 选举王淑红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3,889,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表决结果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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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779,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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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姚启明


                                             经办律师:
                                                           胡冬阳


                                             经办律师:
                                                           王   源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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