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回购公司股 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偿债 能力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