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
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发生的担保系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或为子
公司业务提供的担保,并按要求履行了审批程序;不存在向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
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
经营现状、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因素,符合公司目前快速发展的现状,符合《公
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及专项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担任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
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在各个业务环节均拟定了内部控制制度、
设定了内部控制流程,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的发
展,公司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内部控制流程,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
良好运行。
六、 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除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不在公司领取董事、监事职务薪
酬(或津贴),其领取的薪酬均为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运营职务对应的薪酬。独
立董事领取的津贴符合行业、地区实际情况。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执行的为公司统一
薪酬制度,绩效考核薪酬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本人的具体分工综合确定。薪酬
的构成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快速发展阶段及业务导向的激励因素,且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河北晨华主要从事大蒜加工及大蒜素的提取,公司持有其 50%股权,并向该
公司委派有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李凤飞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为协同发展公司及
子公司拟与河北晨华发生日常经营性交易不超过 2700 万元。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与河北晨华进行的关联交易,
是双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日常交易,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交易
价格按市场行情确定,拟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公司制式购销、劳务等合同/协议,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
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开展。
八、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是
日常融资担保行为,且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主体互相担保;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管理层在融资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的前提下,结合各级子公司融资授信情况,
具体调整被担保的子公司及担保额度,亦属于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变动,不
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及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注销已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拟注销已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及审批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注销已回购的公司股份,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计
划使用不超过4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整体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