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运营职务领取了薪酬(未
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与参股公司河北晨华、关联企业河北福缘食品发生的关联交易分别为 54.36
万元、17.52 万元,均不超过经审批的关联交易额度。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
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融资提供担保,为全
资子公司——图木舒克晨光、西域晨光日常运输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决议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融资担保总额
为 1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67%(其中已签订协议且
确定担保额度为 67,300 万元,实际放款金额为 47,700 万元)。公司未发生其他
任何形式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调整为
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收益,增加公司整体资产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
金现金管理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
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期限内上述额度循环使用。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