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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3-29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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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 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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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召集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子邮件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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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
工监事的委托;
    (二)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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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
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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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指派一名监事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指派一名监事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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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
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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