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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森生物: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2019-028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22 日,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申请人”)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
简称“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仲裁院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合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嘉合”或“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12 月 17 日签
订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向仲裁院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本案。本案受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1302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第 2019-018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30 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代理
人出席了庭审。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以及现有书面材料,依法
作出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收到仲裁院出具的《关于仲裁申请的通知》,仲裁
院已收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提交的与被申请人广州嘉合之间关于本案的仲
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0244Y
    法定代表人:李云春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北区云南大学科技园 2 期 A3 幢 4 楼
    代理人:殷长龙、薛扬、刘磊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672389
    法定代表人:廖晓征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 329 号 321 房
    代理人:黄添顺、张瑛、蔡华荣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457.50 万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2 月 17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
将其持有的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沃森”)100.00%股权转
让给被申请人,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9,000 万元;被申请人应于标的资产交割日
前以及交割日满 6 个月前向申请人分别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50%,即 4,500
万元;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应于该协议生效日起 7 日内启动,并于 30 日内办理完
毕。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本次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向申请人支付了
首期股权转让款 4,500 万元后,截至目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也未按协议相关约定,确保江苏沃森分四期向申请人偿还 15,575 万元应付款。
    申请人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函,敦促其支付第二期股
权转让款并促使江苏沃森支付前三期应付款 10,075 万元,但被申请人迟迟未履
行该协议约定的上述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致使该协议
无法继续履行,申请人希望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收回标的资产,
同时希望被申请人促使江苏沃森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应付款,并根据协议
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裁决情况
    仲裁庭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鉴于江苏沃森现在的股
权已经增资至 19,100.95 万元,仲裁庭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江苏沃森 84.29%的股权份额,被申请人保留 15.71%
的股权份额。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350 万元,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
股权转让款 4,500 万元。两项应付款项相互冲抵后,申请人应退还被申请人股权
转让款人民币 3,150 万元。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支出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5、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471,788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该费用已由申
请人足额预缴并抵作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377,050 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费用已由被申请人足额预缴并抵作本案反
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6、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裁决项确定
的义务,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18 号。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本次仲裁对公司 2018 年度的业绩将产生一定的
影响,具体数据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