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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6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
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也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和公司股价走势的实
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开展股份回
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持续完善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
公司整体价值。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400万股,下限为200万股,回购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50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
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同意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赵健梅、朱锦余、孙钢宏、曾令冰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