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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5-15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

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1〕396号)等有关规定及广东

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塘厦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线扩建项目”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决定终止塘厦食用菌生产线扩建项目,是为了确保更

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塘厦食用菌生产线扩建项目的提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新乡市星河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莎)               (梁增文)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