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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菇木真: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乡星河增资完成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06-21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菇木真          公告编号:2012-037



                广东菇木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乡星河增资完成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菇木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3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6.00元,于2010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共募集资金61,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56,788.75万元,超募资金为43,619.8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以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900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并
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
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塘厦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本公司已将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予以了公告,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公告的公告编号为2010-005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和《关于投资建设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食用菌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决定使用公司上市部分超募资金20,000万元结合自
筹资金39,970.82万元和银行贷款40,0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20,000万元以增资形
式投入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星河”),进行食用菌生产
基地项目建设及经营发展使用,并于2011年4月11日分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以
下简称“辉县农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公告的公告编号为2011-041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2012 年 4 月 2 日公
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注销原在辉县农行开设的账
号为 16397101040017995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以新乡星河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以下简称“塘厦建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
44001779308059300143,作为新乡星河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的新专用账户,并分别与塘厦建行及民生证券重新签订了关于新乡星河食
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公告编号为 2012-026 的《关于新乡星河重新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议案》,同意以“塘厦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 3,168.89 万
元及该募集资金账户利息 69.72 万元和尚未披露使用计划的募集资金 1,054.27 万
元及其部分利息 767.12 万元,一共 5,060 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新乡市星河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调整投资计划后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99,970.82 万元不变,其中募集资金共 25,060 万元,自筹资金 39,910.82 万元,
银行贷款 35,000 万元。因此,新乡星河分别与塘厦建行、民生证券重新签订关于
新乡星河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乡星河已在塘厦建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44001779308059300143。该专户已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2012 年 6 月 14 日,该专户新增募集资金人民币伍仟零陆拾万元
整(¥50,600,000.00),截止 2012 年 6 月_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伍佰
捌拾玖万柒仟肆佰肆拾贰元零伍分(¥55,897,442.05),(此余额包含原已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未使用的资金余额¥5,297,442.05)。该专户仅用于新乡星河_食用菌
生产基地建设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新乡星河及塘厦建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新乡星河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新乡星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新乡星河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新
乡星河和塘厦建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新乡星河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乡星河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小群、余华为可以随时到塘
厦建行查询、复印新乡星河专户的资料;塘厦建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塘厦建行查询新乡星河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塘厦建行查询新乡星河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塘厦建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新乡星河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
证券。塘厦建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新乡星河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人民币 1000
万元,塘厦建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塘厦建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新乡星河、塘厦建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塘厦建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新乡星河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新乡星河、塘厦建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菇木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