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的独立意见2013-03-22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提供资
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此次涉及的抵押是以公司的土地及研发楼房产为公司的融资贷款提供资
产抵押,该融资贷款主要是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
2、公司本次抵押有利于公司为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营运资金,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
3、公司已制定了抵押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4、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关于提供资产抵押
向银行申请借款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莎 梁增文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